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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王召苓与张培红、张允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红,张某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2478号原告:王某,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邹城市被告:张某红,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邹城市被告:张某铁,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邹城市。案由: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红、张某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亚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