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王召苓与张培红、张允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红,张某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2478号原告:王某,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邹城市被告:张某红,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邹城市被告:张某铁,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邹城市。案由: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红、张某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亚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