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振荣与赵向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荣,赵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330号申请执行人王振荣,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向君,女,汉族。王振荣与赵向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581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振荣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元,并要求赵向君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用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向君向申请执行人王振荣支付了1225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执33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妙香审判员 薛万宁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小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