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吕莺俤、吴雁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莺俤,吴雁开,吴隐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吕莺俤,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吴雁开,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吴隐航,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吕莺俤诉被执行人吴雁开、吴隐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23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目前,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等相关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