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3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高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2民初379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古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