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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傅青梅与王道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青梅,王道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傅青梅,女,汉族。被执行人王道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傅青梅与被执行人王道成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被告王道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傅青梅劳动报酬32500元,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被告王道成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王道成拒不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傅青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道成的存款9680元,申请执行人傅青梅已经领取,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申请人傅青梅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道成履行了案件款8000元。经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其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鸿雁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席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