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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4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李杰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李杰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7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181号。负责人:张山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奕佳,原告单位员工被告:李杰航,男,1989年07年0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李杰航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丁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家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