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50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白宝洪、白铁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宝洪,白铁栓,白铁柱,白铁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0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白宝洪,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白铁栓,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白铁柱,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白铁山,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白宝洪与被执行人白铁栓、白铁柱、白铁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作出的(2015)沧刑终字第38号、(2014)河刑初字第4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宝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白宝洪经济损失34213.93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白铁栓、白铁柱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白宝洪14000元。在指定的期间内被执行人白铁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白铁山发出限制消费令;因其拒不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4月29日对其分别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白铁山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18071.3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红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