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永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进学,田永臣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刑初482号自诉人翟进学,男,1964年4月2日出生。被告人田永臣,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自诉人翟进学以被告人田永臣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同日自诉人以被告人田永臣已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对被告人田永臣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控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翟进学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郭文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