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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耿莉莉、张吉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莉莉,张吉栋,王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耿莉莉,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马桥镇顺河村。身份证号码:370321197811021520。被执行人:张吉栋,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马桥镇祁家村。身份证号码:370321199001021210。被执行人:王秀芳,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马桥镇祁家村。身份证号码:37032119890817032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莉莉与被执行人张吉栋、王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5463元,已查封被执行人王秀芳名下鲁C×××××号汽车一辆,因为找到涉案车辆,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王秀芳名下位于恒生未来城57号楼011702室房产一处,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