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4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余晓刚与吕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刚,吕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109号原告:余晓刚,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吕娜,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余晓刚与被告吕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置,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晓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晓刚负担,按本院规定免交。审 判 员 赵 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董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