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苗民、姚桂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苗民,姚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保140号申请人:张苗民(曾用名徐敏),女,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临邑县。被申请人:姚桂芳,汉族,1965年3月8日出生,住临邑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张苗民与被申请人姚桂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张苗民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5月17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姚桂芳名下所有的位于临邑县弥衡路西北首(检察院宿舍北)(房产证号为: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27××19号)的房产;2017年5月18日冻结了申请人张苗民在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临邑支行营业室的账户为22×××65,余额10000元。本案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保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