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1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刑初9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1,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九渡河派出所所长,于2017年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1犯重婚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1于2016年5月27日,在其与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驾车带领张×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被告人王×1于2017年2月17日到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1的供述,证人张×、彭×、王×2、王×3、高×的证言,结婚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申请书,户口本复印件,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1无视国法,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1犯有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1有自首情节,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1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裴冀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龄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