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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桦甸市启新街天宇轿车租赁行与吴玉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启新街天宇轿车租赁行,吴玉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687号原告:桦甸市启新街天宇轿车租赁行,住所地:桦甸市。经营者:付文,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住桦甸市。被告:吴玉山,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住桦甸市。原告桦甸市启新街天宇轿车租赁行与被告吴玉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桦甸市启新街天宇轿车租赁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启新街天宇轿车租赁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桦甸市启新街天宇轿车租赁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