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5民初1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资中县兴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内江校德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谷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兴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江校德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谷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256号之一原告:资中县兴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松山村四、五社。法定代表人:赵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以宏,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江校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开发区综合批发市场0号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周校德,董事长。被告:四川谷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魏茂刚,执行董事。原告资中县兴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江校德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谷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资中县兴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中县兴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中县兴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6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655元,由原告资中县兴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春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佩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