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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霍某与陈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陈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2091号原告霍某,××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被告陈某,××族。原告霍某与被告陈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霍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 判 长  任建恩审 判 员  张征全人民陪审员  郭俊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小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