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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丹东市元宝区福进来商行政处罚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丹东市元宝区福进来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法定代表人:葛文坤,局长。被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区福进来商店,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经营者:陶鑫鑫。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区福进来商店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丹工商处字[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福一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郝天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