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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1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387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告贺某,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原告李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于2017年5月19日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贺永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立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