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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克和与徐瑞璧、吕修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克和,徐瑞璧,吕修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519号原告韩克和,男,1958年12月1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丁文峰,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瑞璧,男,1959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吕修玉,女,1960年5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徐瑞璧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克和诉被告徐瑞璧、吕修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克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克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克和撤回对被告徐瑞璧、吕修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克和负担。审判员  尚丰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