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克和与徐瑞璧、吕修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克和,徐瑞璧,吕修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519号原告韩克和,男,1958年12月1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丁文峰,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瑞璧,男,1959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吕修玉,女,1960年5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徐瑞璧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克和诉被告徐瑞璧、吕修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克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克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克和撤回对被告徐瑞璧、吕修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克和负担。审判员 尚丰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