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初18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崔惜春与央视后勤服务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惜春,央视后勤服务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8民初18202号原告:崔惜春,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央视后勤服务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1号。法定代表人:孟昭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巍,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女。原告崔惜春与被告央视后勤服务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后勤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崔惜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央视后勤公司支付我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期间工资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央视后勤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于2004年5月17日入职央视后勤公司,担任厨师,2012年7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央视后勤公司未向我支付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期间工资。本院经审查认为,崔惜春曾向本院起诉要求央视后勤公司支付因停缴生育保险造成的产检、生育医疗费损失14500元。2016年11月30日双方达成(2016)京0108民初36973号民事调解书:一、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11月8日解除;二、央视后勤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前向崔惜春支付4400元;三、双方之间所有争议均已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2016年12月14日央视后勤公司向崔惜春支付了调解款项4400元。本案中,崔惜春主张上述调解书仅针对医疗费损失,并不包括本案所诉的工资,这显然与调解书约定的内容不符。双方已经达成了解决双方之间所有争议的一次性调解,崔惜春又起诉要求央视后勤公司支付劳动合同解除之后的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期间工资,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本院对崔惜春在本案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惜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良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孟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