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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196王军芳与夏永清、徐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芳,夏永清,徐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王军芳。被执行人夏永清。被执行人徐红梅。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军芳与被执行人夏永清、徐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申请标的为410840元,已执行到位198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徐红梅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冻结待划拨;被执行人夏永清、徐红梅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响水县城黄海路西侧的房屋已被我院查封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时间跨度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须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栩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