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屈孝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004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屈孝军,男,198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屈孝军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刑二初字第00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屈孝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出抵赃款24211元。屈孝军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及退出赃款,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921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调查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太刑二初字第005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及退出抵赃款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磊审判员 XX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