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39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止境与郑小宁、谢丽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止境,郑小宁,谢丽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3909号之一原告:吴止境,男,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婉飘,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小宁,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谢丽君,女,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文,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艺洪,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吴止境与被告郑小宁、谢丽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止境撤诉。案件受理费6726元,减半收取3363元,诉讼保全费2328元,共计56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止境负担。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颖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