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40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建、栗万顺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建,栗万顺,李启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4082号之一原告: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洞庭湖路111号(兴鸿一品南门西50米)。法定代表人:王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银娣,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泗洪县。被告:栗万顺,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泗洪县。被告:李启武,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泗洪县。原告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栗万顺、李启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38元,减半收取2919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5939元,由原告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民代理审判员 司杨凯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