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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蓝田县前卫镇鹿走沟村第三村民小组与樊恩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前卫镇鹿走沟村第三村民小组,樊恩利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712号原告:蓝田县前卫镇鹿走沟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马宝林,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信,蓝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樊恩利,男,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帆,女,学生。原告蓝田县前卫镇鹿走沟村第三村民小组与被告樊恩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蓝田县前卫镇鹿走沟村第三村民小组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前卫镇鹿走沟村第三村民小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前卫镇鹿走沟村第三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蓝田县前卫镇鹿走沟村第三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支文波代理审判员  张 青人民陪审员  刘映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