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执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李某重庆市巴南区吉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重庆市巴南区吉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3904号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吉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何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刘某、重庆市巴南区吉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刘某、重庆市巴南区吉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某、刘某、重庆市巴南区吉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产、房产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3执39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王 强审判员 王玉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