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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辛浩慧与辛成敏、辛二周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浩慧,辛成敏,辛二周,陈成德,陈开春,杨增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4执217号申请执行人:辛浩慧,男,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曲阳县。被执行人:辛成敏,男,197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辛二周,男,1939年4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成德,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开春,男,195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增匣,女,1956年8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辛浩慧与辛成敏、辛二周、陈成德、陈开春、杨增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东升审判员  苑雷英审判员  王玉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