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辛浩慧与辛成敏、辛二周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浩慧,辛成敏,辛二周,陈成德,陈开春,杨增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4执217号申请执行人:辛浩慧,男,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曲阳县。被执行人:辛成敏,男,197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辛二周,男,1939年4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成德,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开春,男,195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增匣,女,1956年8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辛浩慧与辛成敏、辛二周、陈成德、陈开春、杨增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东升审判员 苑雷英审判员 王玉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