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于英华与内蒙古华峰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英华,内蒙古华峰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于英华,女。被执行人:内蒙古华峰水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于英华与内蒙古华峰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内蒙古华峰水泥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柏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