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催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黄圃镇胜亮玻璃工艺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黄圃镇胜亮玻璃工艺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催80号申请人:中山市黄圃镇胜亮玻璃工艺厂,住所地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富业路。主要负责人:熊楚年,职务:总经理。申请人中山市黄圃镇胜亮玻璃工艺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号码申请人中山市黄圃镇胜亮玻璃工艺厂持有的号码为161021468546、161023881098、161023881099、161023881330、161023881334、161031034633、161031034642、161038843311、161038843312(付款行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圃大岑支行,出票人中山市黄圃镇胜亮玻璃工艺厂,票面金额空白,收款人空白)的普通支票9张无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黄圃镇胜亮玻璃工艺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曾同源审判员 潘国鼎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翠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