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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广军与九江市广德置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军,九江市广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48号原告:李广军,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自由职业,住本市。委托代理人:蔡晓云,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市广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浔阳西路惠民家园10-4-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09489143X0。法定代表人:蔡志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屏国,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光宇,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广军诉被告九江市广德置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山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柯长青、周庆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广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晓云,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屏国、汪光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开始在瑞昌市名门世家16号楼做事,在2016年3月22日下午两点左右,在拆模板和粱房架时发生意外,导致原告受伤。原告认为被告未帮其交纳工伤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及伤害。据此,特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伤待遇310822,9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将本公司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属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广军及其他十多人接受黄新光的领导和指派从事瑞昌名门世家16号楼木工工作。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开始在瑞昌市名门世家16号楼做事,在2016年3月22日下午两点左右,在拆模板和粱房架时发生意外,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原告在该工地工作期间的工资已由黄新光负责发放完毕。本案被告九江市广德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名门世家住宅小区的工程发包方,将该小区的11号至20号楼整体承包给了江西方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桩基础、消防、电梯外),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承包合同。江西方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装饰工程等。原告李广军与本案被告之间没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广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广军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山人民陪审员  周庆生人民陪审员  柯长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慧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