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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更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运输毒品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269号罪犯马某某,男,1960年4月5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1日作出(2000)甘刑复字第276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0年6月11日作出的(2000)兰铁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5日将罪犯马某某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5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8年6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某某系病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