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梅与成都筑太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成都筑太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李梅,女,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成都筑太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雷霆,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梅与成都筑太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也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确定申请执行人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成都筑太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梅劳动争议补偿款1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海审 判 员 王雪梅代理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希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