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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3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方园诉被告孙志伟、陈金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园,孙志伟,陈金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666号原告方园,男,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被告孙志伟,男,1982年11月24日生,汉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陈金明,女,1981年3月4日生,汉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负责人:高力斌,总经理。原告方园诉被告孙志伟、陈金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雅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