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薛丽与杨明礼、刘勇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丽,杨明礼,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05号申请执行人薛丽,男,生于1969年12月,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教育路。被执行人杨明礼,男,生于1987年7月2日,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绿东村。被执行人刘勇,男,生于1982年9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新西居委会铁西一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丽与被执行人杨明礼、刘勇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杨明礼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民终4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永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