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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秋云、张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秋云,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财保28号申请人:李秋云,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申请人:张富,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李秋云与被申请人张富诉前查封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富名下的银行存款在11373元内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防止保全不当,造成损失,应将担保物一并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富在广东省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井信用社账号80×××58内的存款人民币7692元和广东省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0×××96内的存款人民币3681元,共11373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待结案后处理。案件申请费134元,由申请人李秋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邱雪梅审 判 员  苏永平人民陪审员  杨海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阳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