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大全、钟志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大全,钟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1财保8号申请人:黄大全,男,汉族,1943年1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委托代理人:黄小兵,男,汉族,1974年1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乐昌市。被申请人:钟志亮,男,住址:广东省乐昌市。担保人:黄小兵,男,汉族,1974年1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乐昌市。申请人黄大全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钟志亮所有的粤F×××××小型普通客车,担保人黄小兵以银行存款5000元为申请人黄大全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大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钟志亮所有的粤F×××××小型普通客车。二、冻结担保人黄小兵的银行存款5000元。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黄大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一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瑶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