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许美娟与XX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美娟,XX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23号原告:许美娟,女,196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XX君,男,1976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许美娟与被告XX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2日向原告许美娟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许美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美娟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计633元。审 判 长 汤 洁代理审判员 褚学超人民陪审员 丁国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 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