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5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朱继伟、李久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继伟,李久权,天津市顺安矿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5823号申请人:朱继伟,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鸿雁,天津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久权,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天津市顺安矿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久权。申请人朱继伟与被申请人李久权、天津市顺安矿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继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久权、天津市顺安矿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175638元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朱继伟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继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久权、天津市顺安矿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价值9175638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泽民审判员 王 秀审判员 张宁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