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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仇岳雷、竺岳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岳雷,竺岳平,竺朋裕,竺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861号申请人:仇岳雷,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奉化市。被执行人:竺岳平,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化市。被执行人:竺朋裕,男,194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化市。被执行人:竺小宝,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奉化市,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仇岳雷与被执行人竺岳平、竺朋裕、竺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竺岳平、竺朋裕、竺小宝三人均去向不明。经向银行、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竺岳平、竺朋裕、竺小宝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仇岳雷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竺岳平、竺朋裕、竺小宝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19日,被执行人竺岳平、竺朋裕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金46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4000元,诉讼代理费3000元,被执行人竺小宝对上诉案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竺岳平、竺朋裕、竺小宝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125元,执行申请费711.88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