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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民终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云南中竣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卿明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中竣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卿明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3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中竣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环城南路108号东来大厦20楼F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1670196Y。法定代表人:刘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曦,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卿明贵,男,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楚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东,云南张月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云南中竣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卿明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465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云南中竣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6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卿明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10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邱德英审判员  刘 莹审判员  晋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琳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