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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1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彭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11刑初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男,1975年6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汉族,高中文化,捕前住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旧县。2013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拘传,尔后证据不足不予呈批捕,同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2017年1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恒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在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圆坡村村口处向吸毒人员林某贩卖30元毒品一小包。当交易完成后,彭某驾驶摩托车回到旧县村糖厂桥头处时,公安民警当场将其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30元毒资,11小包可疑毒品(5小包用黑色塑料包装,6小包是用红色塑料纸包装),另外还查扣其诺基亚手机1部,红色摩托车1辆。经称重及鉴定,上述可疑毒品净重0.79克,均检见海洛因成份。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提交麻检公诉量建[2017]27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彭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是吸毒人员,2013年1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窜到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圆坡村村口向吸毒人员林某贩卖30元毒品1小包后,返回到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旧县村糖厂桥头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现场扣押被告人彭某11小包可疑毒品(黑色纸包装5小包,红色纸包装6小包)、30元毒资、诺基亚手机1部,红色二轮摩托车1辆。经称重和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1小包可疑毒品净重0.79克,检见海洛因成份。另查明,2014年6月11日,侦查机关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79克已入库。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彭某供述,证人林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湖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入库毒品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化)字[2013]1648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被告人彭某有吸食毒品的劣迹,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在法庭上认罪,有悔罪表现,又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侦查机关扣押涉案的毒品海洛因0.79克、毒资人民币30元、蓝白色诺基亚手机1台是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依法予没收;毒品海洛因0.79克由公安机关销毁,毒资人民币30元上缴国库;扣押的二轮摩托车由侦查机关查清权属后,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抵减2013年12月12日至同月14日先行羁押的3天,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涉案的毒品海洛因0.79克、蓝白色诺基亚手机1台、毒资人民币30元,予以没收;毒品海洛因0.79克,由公安机关销毁;毒资人民币3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林俊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观凌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