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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伟民与义马市杰信实业有限公司、郭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民,义马市杰信实业有限公司,郭清军,张建明,金树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601号原告:刘伟民,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锋,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义马市杰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西段,注册号411281000008902。法定代表人:郭清军。被告:郭清军,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东区。被告:张建明,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告:金��兴,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义马市杰信实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借款15万元及利息24465.2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23日,剩余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被告郭清军、张建明、金树兴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5日,被告义马市杰信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并承诺借期为一年,到期还清。到期后,被告义马市杰信实业有限公司未约定还款,2015年8月3日,被告义马市杰信实业有限公司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债权人达成协议并承诺三个月内还清全部借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义马市杰信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至今未还。经调查,被告义马市杰信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三人,分别是郭清军、张建明、金树兴,且三人未按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导致拖欠原告的借款也至今未付。本案在审理原告刘伟民诉被告义马市杰信实业有限公司、郭清军、张建明、金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义马市杰信实业有限公司、郭清军、张建明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伟民的起诉。本案预交诉讼费3789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迎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