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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4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荣仁、宋小妹等与周国强、陈荣娟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荣仁,宋小妹,周志强,周国强,陈荣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3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荣仁,男,192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小妹,女,192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强(系周荣仁、宋小妹之子),住上海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志强,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敏,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强,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荣娟,女,195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东,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荣仁、宋小妹、周志强因与被上诉人周国强、陈荣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7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荣仁、宋小妹、周志强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荣仁、宋小妹、周志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荣仁、宋小妹、周志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周荣仁、宋小妹、周志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川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严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