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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6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武功县某某镇。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3执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新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