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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施文秀与安徽卓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文秀,安徽卓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883号申请执行人:施文秀,女,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静贤山庄。被执行人:安徽卓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新阳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晓寅,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52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皖1202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安徽卓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开发区新阳大道29号阜阳市康伟蒜制品有限公司3#楼01室、10#楼01室、5#楼01室、6#楼01室(证号:皖20**阜阳市不动产权第0003953号)、(证号:皖20**阜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612号)、(证号:皖20**阜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613号)、(证号:皖20**阜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614号)予以诉讼保全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安徽卓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开发区新阳大道29号阜阳市康伟蒜制品有限公司3#楼01室、10#楼01室、5#楼01室、6#楼01室(证号:皖20**阜阳市不动产权第0003953号)、(证号:皖20**阜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612号)、(证号:皖20**阜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613号)、(证号:皖20**阜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61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