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小国与戚鑫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国,戚鑫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788号原告:王小国,男。1989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双喜,男,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鑫超,男,1989年12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古冶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号。负责人:李庆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辉,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王小国与被告戚鑫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小国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小国负担。审判员 杨文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