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叶圣东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圣东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24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圣东,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圣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方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圣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叶圣东酒后在宿迁市宿城区恒大华府小区南门东侧,对恒大华府1#、2#楼商铺前路旁被害人王某、吴某、周某、臧某、刘某等人停放的车辆进行踢踹,致使多部车辆损坏。经鉴定,被损坏车辆修复费用合计价值人民币7178元。另查明,被告人叶圣东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叶圣东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圣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王某、吴某、周某、臧某、刘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曹某、李某、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车辆维修发票、维修费用结算单、销货清单、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被损毁车辆的信息、情况说明、收条、被告人叶圣东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圣东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圣东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圣东已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圣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孔珊珊人民陪审员 孙月平人民陪审员 范艳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