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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马必林与史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必林,史济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866号原告:马必林,男,195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史济金,男,成年,汉族,住象山县。原告马必林与被告史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必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马必林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0元(按月利率2%从2006年10月11日计算至2016年10月10日,后另行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每月700元计算,被告出具借条1份。借款后被告未支付利息,原告对此向被告催讨本息,被告未归还。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史济金的详细身份信息,无法有效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姓名、住址,经本院与公安机关核实,两者均无法对应,被告身份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必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仙允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人民陪审员  杨玲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赛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