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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云暨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智籁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云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智籁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云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2568号9幢501室。法定代表人:朴云龙,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智籁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2800号H117室。法定代表人:许龙,总经理。上诉人上海云暨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343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云暨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依法应诉时,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更加方便上诉人,本着方便诉讼的原则,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