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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青波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293号被执行人:李青波,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青波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李青波退赔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人民币89725.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青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邢初19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长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张成代理审判员  佟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