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4行审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与关喜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关喜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04行审194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许春绵,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绍辉、肖金城,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关喜建,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粤江交罚〔2016〕005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关喜建处以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关喜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使用粤J×××××小型轿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听证告知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关喜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关喜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按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粤江交罚〔2016〕005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关喜建处以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杰华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凤娇 关注公众号“”